除了“重新采購之一”和“重新采購之二”中關于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規(guī)定外,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規(guī)定如下: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第三十三條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 3 家的。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 號)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 2 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 1 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 3 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